1. 人才引進落戶上海條件難度怎么樣
2020年上海引進人才戶口辦理條件和落戶流程及申請材料是怎樣的
上海人才引進落戶條件:
1、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年齡35歲以下的人員。
2、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3、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本縣緊缺、急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
6、當年度上海市專業人才開發目錄中列舉的緊缺人才。
落戶材料:
(注:凡符合第1款規定申請調滬的已婚人員,必須夫妻雙方均符合該款規定,辦理調動時其子女可隨遷進滬;按第2、3、4、5款規定申請進滬的已婚人員,辦理調動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進滬。)上海人才引進申報材料:
1、引進單位的申請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執照、驗資報告、法人登記代碼證,事業單位引進應由主管局出具申請函(一式四份)。
2、《引進人才登記表》。
3、引進人員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4、引進人員與引進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5、戶口遷入地同意遷入的證明。
6、引進人員及隨遷(隨調)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復印件。
7、引進人員及隨調人員原所在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調出的商調函(西部地區需由地級人事部門發函)。
8、體檢表、結婚證書、未婚證明、獨生子女證等其他需要申報的相關材料上海市關于人才引進應該如何申請呢
2. 引進人才落戶上海需要什么條件
1、具有博士學位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獎勵的人。
3、本市重大國家科學技術項目、國家重大科學技術項目、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領導人員及其核心團隊成員。
4、列入省級以上人員培訓計劃的。
5、在本市支持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取得研究生學位并取得相應學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上海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和區域總部投資建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心,迫切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及相應學位的創新團隊的核心成員。
7、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本市有重大貢獻的重點機構、項目、企業有迫切需要的。
8、本市急需發展重點產業的高技能人員,取得國家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國家級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的,以及在國家、省和部級以上技能競賽中獲獎的人。
9、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急需的專門人才短缺。
10、在上海投資行業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對投資所在地區和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創業人才。
11、其他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
3. 上海人才引進落戶對工資有要求嗎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依次輪候辦理。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來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根據本市 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總量,并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稅務、教育、人口計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 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激勵條件)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 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范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范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持證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請材料)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 (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 (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受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后,對于申辦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持證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員。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總量調控) 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虛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記入社會征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試行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