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輪機構改革,其中一個重頭內容就是行政執法改革。16年4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關于參公的話題最熱門,事關執法機構的正規化和執法人員待遇,人員身份就更加敏感了,由于各地參公編制緊缺管控嚴格、執法人員身份復雜參公政策不明確有爭議(轉業士官、聘干人員、工人身份人員)較多、歷史遺留等問題的原因執法機構參公難度較大,對于這些疑難雜癥必須頂層設計研究和明確相關政策、條件,切莫一刀切要做到分類對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才會順利推進。
1、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人編制的怎么辦?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明確執法類事業單位可以參公。目前,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域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已經從部委一直下發到縣區,正在改革實施階段,《方案》明確規定,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人員轉隸時,只能將符合行政執法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納入執法隊伍,同時,明確規定將臨時人員清理出執法隊伍,嚴禁輔助人員參與執法。
也就是說,除過有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其他人員是不能進入執法隊伍中來的,在此前的執法人員統計摸底的時候,也都要求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在崗在編,二是參公身份,三是具備執法資格。在崗在編排除了臨時人員參與執法的可能,執法資格也并沒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參公身份,則是將工勤人員同時排除在了執法隊伍之外,
行政執法以縣區基層為主,實行“局隊合一”,以行政局的名義執法。要求執法隊伍最少由5人以上組成,既不允許在改革過程中將不符合身份的人員登記為公務員,也不允許搞“斷崖式”的人員轉隸,部分地區由于執法隊伍設立不規范,或者人員調動頻繁,執法隊伍中真正符合“三項基本條件”的幾乎沒有幾個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為了“參公”。
有的執法隊伍只有一兩個參公人員,其他要么是事業人員,要么是工人,要么是臨時合同工,為了解決執法隊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員缺員問題,能采取的方式,一種是從其他參公人員中調任。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除執法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基本上都不參公,失去崗位的參公人員很多,要調整幾個到執法機構,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和崗位,想必大多數人愿意來,
執法資格并不難取得,這對于執法機構人員補充,應該是最有效的方式。第二種方式是培訓、考試,通過招考,將符合“行政執法公務員”身份的人員,補充到執法隊伍中來,可以全面公平公開公正招考,也可以從有執法資格的事業人員中定向招考。第三種方式,則是將原來的執法人員,擇優錄用到新成立的執法隊伍,以補充現有人員力量之不足,
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工作不斷檔考慮,原來的工作人員,雖然沒有參公人員身份,但對執法工作熟門熟路,足以保證工作不出現斷層。這三種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執法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會采用第三種方式過渡。待事業單位改革塵埃落定,第一種方式就會被大面積采用,而第三種方式,則適用于執法隊伍人事管理規范后,吐故納新,不斷補充人員力量。
2、縣區綜合執法臨時工如何改革?
本輪機構改革,其中一個重頭內容就是行政執法改革,按照中央及各地已經公布的機構改革方案,各地都構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五大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在此基礎上探索“5 N”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其中,省級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只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保留一個執法層級,市級設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區級不再承擔相關職責;區級設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市級主要強化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不再設置執法隊伍。
縣級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的局長兼任執法隊的隊長,統一以主管部門名義執法,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改革在鎖定編制底數的基礎上,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整合在編人員,無論原來是什么性質的編制,比如事業編或參公,都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后,逐步加以規范,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干部身份,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