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電梯廣告收益毫無疑問的歸電梯的共有人共有。社區里電梯的產權歸電所在樓宇全體業主共有,那么電梯里的廣告收益,當然歸電梯所在樓宇全體業主所有,廣告收益的使用由全體共有人決定,電梯廣告收益最好大部分存入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個人賬戶,社區電梯廣告收益毫無疑問的歸電梯的共有人共有,收益必須在共有人都能看見的地方進行公示,收益應該把大部分做為電梯的維修、養護的準備金,最好是存入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個人賬戶。
1、小區電梯廣告收益要怎么用?洛陽有了明確規定,8月1日起實施,你怎么看?
怎么看?看了又怎樣?再多的規定也是需要有人去執行的,而對于小區來說,不管是電梯廣告也好、其它廣告也好,還是小區里的其它公共收益也好,在現有的法規下,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再多的規定也是如同廢紙一張。中國不是缺少規定,而是缺少執行規定的人,相反,規定(包括很多法律法規)還太多了,這讓人必須要請專門的人去找這些規定(法律法規),甚至這些專門的人都不一定記得住,還要去翻書。
其實,小區的主體是業主,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業主盡到了責任,自然就少了很多的問題。可是,這句話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就太艱難了,小區業主真正的從思想上、行動上、組織上都當上了小區的主人,對小區自行制定各種各樣的規定并且組織大家有效執行,那還需要別人來制定什么規定嗎?一個由私有產權者組成的小區,產權者都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或者沒有想到要制定這個小區的各種規定,而把規定的制度權假手他人,仔細想想,那不是一件挺悲哀的事嗎?為什么機關、學校、醫院、商場等處的電梯不需要別人來制定廣告的規定呢?為什么家庭電梯、個人獨門獨院的住家不需要別人來制定規定呢?為什么一到不同的人集中住在一起的小區,很多小區自己就制定不了規定呢?這不應該讓人深思嗎?。
2、電梯廣告收益去哪了?青島不少小區未公示,你怎么看?
這則新聞反映出的,依然是當下關于小區公共收益問題的監管亂象,小區電梯,屬于業主共用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是毫無爭議的。《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是: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在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利用電梯做廣告取得收益,只是經過了前期物業公司的同意,物業收取該項費用只是屬于代收,而多數物業公司又不對此進行公示,那就必然侵犯了《條例》賦予業主享有的法定知情權和監督權。具體到本問題,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明確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代為收取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按季度將收支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3、小區自管,年終給業主發紅包,錢來自電梯廣告等公共收益,對此你怎么看?
物業是個金礦,自治好可定有錢賺!新聞播過一條,有個小區自治,五年下來有三百多萬結余,而物業費才是同類小區的三分之一多點,停車費只是一半!保安全是小區退休人員,幾人一組,配有對講機,銅鑼,發現違法疑犯直接敲鑼,幾次以后,沒人敢來!晚上兩小時一班,全是半義務的,進門刷卡,沒卡不認識一律不讓,說找誰,幾樓幾單員幾號房,弄清了才準進,業委會財物公開,修東西也公開,修什么,啥牌子,多少錢,如你有便宜同類型的,可以你處理,業委會經常開會,一個月至少兩次,主要是交流,提建議,因為小區管得好,房價也有所提高,傳聞有經常中介和想買房的人來問有賣房的嗎?愿意高價買房,最高比同類型的小區平均房價還高百分之三十!剛開始自治的時候,有人賣房了,幾年之后后悔了,他賣房后在外面別的小區買了一套,被盜兩次,而買了他的房子的人賺了!但自治也不是你想就行,條件不成熟不行!小區臟亂差,物業不管好,這是基本條件,如小區外來租客多也不行,如小區管理還行,很多人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