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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產權歸屬,小區的地下車庫相關權利屬于誰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9 19:07:26 編輯:深圳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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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的地下車庫相關權利屬于誰

普通正常車庫是屬于開發商的,他可賣可租,買了就是你的;如果不是普通車庫,是人防車庫,那就是人防局的,這個車位你買來也是屬于臨時使用,沒有物業權
可以買賣的都是所有權,

小區的地下車庫相關權利屬于誰

2,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有三個可能性:歸開發商的部分,如果開發商在建設地下車庫的時候,成本和面積均沒有分攤到建設成本中去,則其產權是完全歸屬開發商的,業主沒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3,商品房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問題開發商有權將車庫賣給非本小區住戶

地下車庫是有產權的,歸購買者所有。而地下車位是沒有產權的,如合同沒有約定,歸業主共有;如有約定,則歸約定方所有。一般開發商都會約定歸開發商所有。不管是車庫還是車位,開發商都有權賣給非本小區住房。無非車庫賣的是實體,而車位賣的是使用權。
車庫屬于開發商.但應該優先買給本小區住戶.如果有剩余,可以賣給別的住戶.

商品房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問題開發商有權將車庫賣給非本小區住戶

4,地下車庫歸屬權

一、地下車庫歸屬權1、地下車庫產權歸屬如下:地下車庫建筑面積列入公攤的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歸開發商所有;部分地下車庫屬于國家強制配套的人防工程,歸國家所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二、辦理車位過戶流程是什么1、辦理車位送件時,買方必須提供與車位同一小區自己名下的產權證,因為車位按照規定只能賣給本小區業主;2、辦理車位出件時,房主一定要提供一手車位原值發票,該發票若沒有,需到開發商處去補開,不能到房產局檔案館調檔;3、有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是70年使用權,這樣的轉讓就無法過戶,也不存在稅費,賣方與買方簽署車位轉讓協議并到物業更改聯系方式,賣方將車位合同與發票轉交買方即可;4、一般情況,車位分產權車位和使用車位,產權車位則按照上述繳納相關稅費;非產權車位和房子是捆綁的,房子過戶后,按地下室的方式更名即可。

5,辨別地下車庫產權歸屬有何依據 法律界人士作答

看房屋銷售合同或者房產商的房屋銷售許可合同當中對于這一塊有無規定。一般而言,地下車庫屬于房產商所有,但是需要優先提供小區住戶使用。
有嘛
你好!要看房產證,地下車庫一般屬于開發商所有,開放商可以將地下車位以出租、出售、贈與等方式給業主,依據有我國物權法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6,地下車庫權屬歸誰所有

一、地下車庫權屬歸誰所有1、地下車庫權屬歸誰所有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1)占用業主分攤面積的地下車庫,如地下車庫面積是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沒有獨立產權,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的,開發商沒有權力銷售和轉讓;(2)開發商獨立建設的地下車庫,如果開發商單獨購買土地建造地下車庫,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有產權的車庫,產權是歸屬于開發商的,但只有小區的業主才能從開發商手中購買地下車庫;(3)人防車庫,部分地下車庫的歸屬權是人防辦公室,這樣的車庫也是沒有產權的,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將地下車庫租賃給業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二、停車費的收取標準是什么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7,地下車庫屬于開發商所有嗎有產權證沒

1、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車位,產權為業主共有,并非開發商所有。 2、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車位有產權證,產權人可自由處置。 3、但地下車位為人防車位的,因人防車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產權為國有,但沒有產權證,只有經人防辦審核的地下車庫屬于開發商所有嗎?有產權證沒
一、對于屬于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無論《物權法》還是《人民防空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目前,各地基本上執行人防工程產權歸屬人防辦的政策,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能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并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租賃費用。  二、對于屬于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一般規定,申請作為可售停車位的,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作為小區內公共停車場和規劃為大型公建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的,以出讓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讓金,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售、出租和改變使用用途。  三、對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出售或出租。

8,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約定從約定,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么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此時,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并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有三個可能性:歸開發商的部分,如果開發商在建設地下車庫的時候,成本和面積均沒有分攤到建設成本中去,則其產權是完全歸屬開發商的,業主沒有所有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衍生問題:房地產產權是什么?房地產產權是將房地產這一不動產作為一種重要的特殊的財產而形成的物權,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其所有的房地產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房地產所有權和房地產他物權。

9,地下車位的產權歸誰

鄒城房天下:1. 地面停車位歸屬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類型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筑區劃內的,另一種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① 建筑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于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于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②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于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托物業進行收費。2. 地下停車位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于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3. 首層架空停車位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會給你的第一層以墻、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于業主共有。4. 獨立車庫這里的車庫不等同于車位,屬于獨立的建筑物,歸開發商所有。
首先要弄清楚你所購房產該小區的停車場所的歸屬是什么性質,開發商所有呢還是,全體業主所有?一般如果是開發商所有的話,那么支配權自然是開發商,物業代為執行,如果是全體業主所有的話,那你的車位也就不是固定的自然,無法保證永久性使用!按照,你問題的表述,估計該處的停車位是開發商所有,能辦理獨立產權的車位是再好不過了,這意味這 對于該車位你擁有產權后可以獨立買賣也可以跟房產綁定買賣,自由度高不受開發商,物業的限制,更何況一個小區的車位配比本就有限,正常來說車為的升值空間還是不錯的,所以強烈建議去辦理產權,除非你不打算要車位,哈哈順便說一下,車為產權收費都是交納給房管部門的,3000價格似乎高點,建議電話咨詢下當地房管部門多車位產權的收費標準(各個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

10,地下車庫歸屬權是歸誰

一、地下車庫歸屬權是歸誰1、地下車庫歸屬權歸誰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1)占用業主分攤面積的地下車庫,如地下車庫面積是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沒有獨立產權,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的,開發商沒有權力銷售和轉讓;(2)開發商獨立建設的地下車庫,如果開發商單獨購買土地建造地下車庫,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有產權的車庫,產權是歸屬于開發商的,但只有小區的業主才能從開發商手中購買地下車庫;(3)人防車庫,部分地下車庫的歸屬權是人防辦公室,這樣的車庫也是沒有產權的,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將地下車庫租賃給業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二、小區地下室歸誰1、歸屬開發商,若開發商在建設完建筑后,進行銷售的時候,并沒有將地下室的面積以及成本,分攤到建設成本當中,這種情況下,小區地下室的歸屬權就由開發商所有,小區中的業主是沒有所有權的;2、歸屬于業主,業主在選購房屋的時候,如果開發商是將地下室的面積或者是建設成本,分攤到了銷售面積以及社區的開發成本當中時,那么地下室的歸屬權,就會歸為小區的全體業主所有;3、歸屬政府,小區中地下室屬于人防工程的區域,歸屬權歸屬政府所有。

11,小區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這個情況比較復雜,原則是由二家協商確定,變壓器的資產既可以歸開發商(后轉物業公司),也可以歸當地供電企業;但大部分情況是由開發商投資承建,這從“向供電局申請小區的變壓器自行購買”也可以看出,如果是供電企業投資,就不會由小區自行購買了,然后無償移交供電企業進行維護管理;如果沒有進行資產移交,則變壓器的資產歸開發商(物業公司)所有,由開發商(物業公司)運行、管理、維護,變壓器出了問題,由資產所有者進行承擔;這部分資產是小區內全體居民真正出資建的,大部分開發商都會將公用設施資產移交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有些物業公司會將其轉給當地供電企業。
房屋附屬地下車庫共有四大類:1、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民防工程的投資者可以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權。因此,開發商可以取得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轉讓和出租。但由于該《管理辦法》沒有規定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所有權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長,所以有的開發商就打起了擦邊球,出售使用權70年,這等于是變相出售產權。 2、目前,小區業主車位產權之爭大部分就集中在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上。市房地資源局曾于2002年初發布《關于地下車庫預售申請及許可證發放等有關問題的操作口徑》中規定:“商品房項目附屬的地下車庫應優先滿足本地塊范圍內房地產權利人購買、租賃。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地下車庫,在預售期間僅可預售給本地塊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顯然,該規定并未禁止車位不可出售給小區以外的購買人。但是如給小區外投資者搶占后再高價出租或出售給小區內有實際需要的業主,顯然小區內業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發布了《關于商品房項目附屬地下車庫(位)租售問題的暫行規定》,并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關于地下車庫預售申請及許可證發放等有關問題的操作口徑》,使車位的買賣、轉讓趨于統一、規范。 3、開發商在立項設計時就將其作為小區配套設施,并且開發商將整個地下車庫的面積都分攤了。該類車庫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僅限用于對小區業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據《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及共有建筑面積分攤規則》,除非有合法產權的分攤協議,否則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4、售后公房地下車庫及人防工程車庫。該類物業由于受當時技術要求及設計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下車庫,絕大多數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門,有開旅館、加工廠、倉庫等等,其產權歸屬非常混亂。按照當時有關政策規定,這些車庫其實是作為房屋配套設施而建設的,承租人在購買公房時也未進行分攤,而且這部分面積國家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進入分攤,因此,其所有人還是屬于原來的出資建造人。

12,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

首先要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判定其到底歸屬何方所有。如果歸屬人防工程,則無論誰都無權售賣。如果停車場包含業主公攤面積內,屬于公共用地,則房開商無權出租或出售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決定車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車場是歸屬房開商所有,那么房開商就可以進行處置,不管是出售還是出租。根據研究,未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墻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準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我們都知道地上肯定是屬于全體業主的,但是對于地下車庫,應該是開發商開發的,屬于開發商吧,但是現在的情況是不管地上還是地下,都是開發商在收錢。
首先要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判定其到底歸屬何方所有。如果歸屬人防工程,則無論誰都無權售賣。如果停車場包含業主公攤面積內,屬于公共用地,則房開商無權出租或出售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決定車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車場是歸屬房開商所有,那么房開商就可以進行處置,不管是出售還是出租。地下車庫產權歸屬的判斷標準根據研究,未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參考資料法律快車.法律快車[引用時間2018-1-15]
1、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2、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筑面積分攤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這個,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簽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參考律師咨詢與解答: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詢吧)。
首先要明確小區地下車庫是否屬公攤面積,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拓展資料公攤面積也就是公用建筑面積,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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