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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規定,戶籍管理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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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管理規定是什么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江蘇公務員網 網站回復你好,戶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所轄區域居民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包括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移登記、變更更正登記等)并進行管理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我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戶口登記制度。規定城市和農村人口實行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入、遷出、變更等7項內容的戶口登記制度。二是戶口遷移制度。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三是居民身份證制度。為16周歲以上的公民頒發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領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F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地方法規4篇裁判87篇期刊4篇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戶籍管理規定是什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國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國的人口管理長時間以來基于此制度。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制度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系來劃分人口,把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以控制人口遷移,這一點引起廣泛爭議與指責。戶籍制度是具有所謂"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根據鄧聿文的考察,目前全世界僅僅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和貝寧三個國家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而據了解,即使朝鮮的戶籍制度,也沒有在農民和工人之間劃出差異性鴻溝。也有人將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比作印度歧視性的職業種姓制度。中國在其歷史上采用了很多種方式來管理人口,基本的管理方式則大致相同,都是由官員負責維護人口的檔案,以作決策參考。從周朝時期以來的大部分時間,統治階級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戶籍制度。根據<文獻通考·卷十·戶口考一>,周宣王時就有官吏負責“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周禮中則記載內史、司會、冢宰都存有戶籍副本。根據到國都距離的不同,周朝將領土劃分為鄉、遂和都鄙,用來執行不同的稅收、征兵和土地劃分制度[1]。但是類似現代的限制人口遷移和戶籍注冊制度則首見于保甲制度。管仲提出“禁遷徙、止流民、圉分異”的政策,限制人口的流動,以及自行分家。而商鞅的《商君書·墾令》中則提出“使民無得擅徙”。蕭何的《九章律》中包含了“戶律”,將戶籍制度用法律規范下來。中國共產黨建國以來,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后,半開放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頒布了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嚴格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當時社會資源供給不足,頒布這個條例有利于穩定整個社會。中國按照戶口身份來執行科教、衛生、醫療、就業等一系列政策。農業戶口一般為住在農村,并從事農業勞動的戶口。非農業戶口則是指住在城鎮,并從事第二和第三產業的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辦法

3,2020年湖南省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辦人及當事人戶口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須提交復印件。 戶口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士官證、軍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用于證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證件。憑證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憑證材料為外文的,還應當附加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人員簽名,加蓋翻譯機構印章。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事項工本費,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四條 申報家庭戶立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或準予落戶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憑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憑證。 第五條 申報家庭戶分戶的,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分家協議書或結婚證或離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分家(婚姻)變化憑證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判決書、公證書等憑證材料。對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居)委會證明,或者新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建設許可證。 第六條 申報集體戶立戶的,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單位書面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或該單位設立的批文、職工宿舍房屋權屬憑證材料、單位管理人員戶口身份證件等相關憑證材料。 第七條 家庭戶立戶、分戶由公安派出所核準,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調查核實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集體戶立戶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具體核準部門由縣級公安機關確定),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出生登記 第八條 新生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且手續齊全的,在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因特殊情況,新生兒不能隨父或隨母落戶的,須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以外的登記項目應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性別:填寫“男”或“女”。 (二)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三)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四)住址:填寫本戶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城鎮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標準地名+門(樓)牌號+門(樓)詳址;農村居民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村+門(樓)詳址,鄉(鎮)轄區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五)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第四章 死亡登記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的“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辦理死者戶口注銷手續。 (二)未經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為公安法醫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已辦理了殯葬手續的,為殯葬證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第十一條 死亡登記,申報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第五章 遷入登記 第十二條 《辦法》所稱的“城區人口”,是指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第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掇k法》所稱的“合法穩定住所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為房屋產權證或相關按揭材料; (二)租賃公有房屋的,為相關租賃使用憑證材料; (三)租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的,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十四條 《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領取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執照。 第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高校、職業院校學生戶口遷入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畢業生、肄業生將在校戶口或托管在就業指導中心的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母現戶籍地的,為畢業證或肄業、退學證明; (二)畢業生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含創業地)的,為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或畢業證和第十四條所列的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 (三)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為教育部門的轉(升)學憑證材料。 第六章 遷出及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辦法》第四十五條所稱的“高校、職業院校學生戶口遷出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外省學校錄取的,為錄取通知書; (二)畢業生或肄業生將在校戶口或托管在就業指導中心的戶口遷回外省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為畢業證或肄業(退學)證明; (三)畢業生將戶口遷往外省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為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 (四)轉學到外省學校的,為轉學憑證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赴外定居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赴臺定居的,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籍的通知,或已取得的臺灣居民身份證和入境時持用的臺胞證; (二)去港、澳定居的,為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通知書及注銷戶口通知書》。 第七章 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姓名變更、更正申報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人變更、更正姓名的,憑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身份證件、姓名變更更正理由憑證材料,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供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其中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成年人變更、更正姓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戶口身份證件、姓名變更更正理由憑證材料。其中有工作單位或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或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第十九條 姓名變更、更正登記,須報經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的“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相關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材料《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出示的證明或醫療保健機構的助產記錄檔案; (二)與原落戶材料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驗遷移證記載的情況; (三)與其他合法落戶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相關原始落戶材料; (四)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五)其他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確屬登記錯誤并能夠形成證明鏈的相應證明或調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 出生日期更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核準,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的“證明民族成份登記錯誤的有關憑證材料”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初次登記戶口時,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據其父親也未依據其母親的民族成份登記的,憑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還須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其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二)因其他原因誤登的,憑記載了正確民族成份的出生證、遷移證等落戶材料或戶口簿證或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民族成份憑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族成份變更、更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更正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性別變更登記,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章 補登、恢復 第二十五條 補登、恢復戶口人員年滿16周歲的,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第二十六條 恢復戶口登記,手續齊全且能夠立即核實的,在恢復戶口地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結;不能立即核實的,核實、辦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補登,須報經戶口補登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準,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章 戶口證件及檔案資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民在辦理出生登記、遷入登記、姓名變更更正登記、戶口補登恢復業務時,公安派出所應為登記人員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居民戶口簿或戶口簿內頁。 第二十八條 公民戶口遷出或被注銷的,遷出或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收回并銷毀其居民戶口簿或戶口簿內頁。公民在省內遷移戶口的,其居民戶口簿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銷毀。 第二十九條 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因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丟失或用完的,應及時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換發或補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丟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條 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憑相關材料向原簽發機關重新申領。原簽發地公安機關審核符合遷移地址變更相關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開具,并注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對于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不愿交出居民戶口簿一方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戶口內頁的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接收的相關憑證材料,應當整理形成戶口檔案,按規定立卷、歸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規范使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于申請人辦理戶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申請人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需補充事項。 第三十四條 除“辦理時限”為當場辦結的外,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于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的,應當在辦理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申請人手續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辦理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出具書面補充材料清單。相關受理、核準機關內部各環節的工作時限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 第三十五條 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將本戶口管轄區內的戶籍人口總戶數、總人數、年齡性別結構情況及本年度內辦理出生登記、死亡人員戶口注銷、遷入登記、遷出及注銷登記、戶口補登恢復等戶口業務的人員名單,提供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讓當地黨委政府掌握情況,并協調當地黨委政府在11月底前完成有關戶籍數據和情況的核對工作。公安派出所對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核對后反饋的有關情況,應在12月底前按規定核實、處理完畢。 ;

2020年湖南省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4,山東省戶籍管理的規定

  為推進戶籍管理執法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了《山東省戶籍管理辦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山東省戶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省戶籍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戶口登記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公安機關對公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等進行確認和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和具有戶口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含邊防派出所,下同)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常居住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規范履行戶口登記。每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第六條公民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本人應當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申報。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戶主代為申報。   第七條公民辦理戶口登記,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   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第八條戶口登記管理由取得任職資格的民警承辦。公安機關聘用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戶籍民警指導和監督下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戶籍民警任職資格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市公安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二章立戶   第九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第十條公民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實際居住的,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設立家庭戶;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可以在注冊地設立集體戶。   同一地址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家庭戶或集體戶。   第十一條設立家庭戶,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申報。   農村地區公民申請設立家庭戶的,應當同時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明。   第十二條設立集體戶,應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介紹信;   (二)辦公場所權屬證明;   (三)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   在就業地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單位職工可以在該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根據戶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轄區設立社區集體戶,登記既不符合家庭戶又不符合集體戶落戶條件的人員戶口。   第三章戶口登記   第一節出生登記   第十四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申報。   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本規范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生登記前父母離婚的,應當由撫養方申報,并提交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員,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報。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十六條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到衛生計生相關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后申報。   第十七條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一方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其在國內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   第十九條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報。   第二十條本人出生在外國,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回國后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取得外國國籍、退出外國國籍、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聲明或者證明;   (二)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出境入境證件。   第二十一條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隊駐地集體戶申報,也可以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男方為現役軍人、女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女方申報;女方為現役軍人并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隊駐地申報。   第二十三條夫妻雙方戶口均在高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可以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   夫妻一方戶口在高校學生集體戶、另一方在非高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高校學生集體戶一方申報。   第二十四條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后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登記。   第二節收養登記   第二十五條公民依法收養未成年人,應當持收養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向戶口所在地申報。   第二十六條 1999年4月1日后,國內公民因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私自收養的人員,公安機關要采集被收養人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親緣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緣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其將被收養人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口。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二)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   (三)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四)尋親公告證明材料;   (五)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證明。   第三節恢復登記   第二十八條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申報。   第二十九條 因長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銷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報。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第三十條軍人退出現役的,按照退役、轉業安置政策,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報,公安機關應當核查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戶口注銷情況。   第三十一條部隊檢疫、復查期間退回的新兵,應當憑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者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申報。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或者開除軍籍處分的,憑批準機關出具的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申報。   軍隊院校淘汰學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等9部門《關于印發〈軍隊院校淘汰學員安置辦法〉的通知》(〔2005〕政聯字第2號)辦理。   第三十二條因判刑被注銷戶口的公民,刑滿釋放后應當持釋放證明申報。   被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持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申報。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恢復登記時,發現當事人申報的信息與戶口注銷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機關戶口注銷信息為準。   第四節其他情形登記   第三十四條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   第三十五條滯留社會救助管理機構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詢核實身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二)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或者“三無”對象收留材料;   (三)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證明;   (四)近期二寸照片2張。   公安機關受理后,要通過全國人口信息系統等核查比對,并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顯要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條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可根據口音、生活習慣、親屬關系等途徑查明原籍是否登記戶口。原籍無法查清的,由當事人或者村(居)委會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居(單位)證明和居住地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當事人的書面證明;   (二)近期二寸照片2張。   公安機關受理后,要通過全國人口信息系統等核查比對,并在村(居)委會顯要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條 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應當在定居證件有效期內,向擬定居地申報。   (一)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后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應當提交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二)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等有效證件。   (三)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提交華僑回國定居證以及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獲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應當憑公安部批準入籍或者恢復國籍的證明原件、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向擬落戶地申報。   第三十九條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申報,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登記。   第四章戶口注銷   第一節死亡注銷   第四十條公民死亡后一個月以,戶主、親屬或者村(居)委會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死亡證明材料申報。   公民在國(境)外死亡的,應當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確認死亡的信函、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第四十一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遷入和死亡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戶主、親屬或者村(居)委會等未按規定申報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調查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第二節入伍注銷   第四十三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戶主等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申報。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應征入伍時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由學校憑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者當地兵役機關提供的應征入伍人員花名冊統一辦理。   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且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入伍報到前應當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現戶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者戶主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戶口遷移證、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申報。   第四十六條 被軍事院校錄取、屬于現役的新生,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錄取通知書或者院校現役證明申報。   第四十七條入伍后超過一個月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據當地兵役機關提供的應征入伍人員花名冊或者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存根,并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   第三節出國(境)定居注銷   第四十八條公民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定居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申報。   公民出國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國護照或者國外有效身份證明、定居證明或者外國使領館簽發的證明文件申報。   第四十九條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門地區取得定居資格后,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香港、澳門地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定居證明和個人聲明申報。   公民自行在臺灣地區取得定居資格后,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申報。   公民出國后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國居留證明申報。   第五十條 公民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已經喪失中國國籍但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經核實確認后,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戶口。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審批簽發出入境證件時,發現申請人已獲境外居住國國籍或者定居資格而尚未注銷戶口的,應當及時通報公民戶口所在地戶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外國人在國內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兒童辦理收養手續,申請注銷國內戶口的,由社會福利機構在其辦理護照后,持省級民政部門簽發的涉外送養通知書、涉外收養登記證及復印件申報。   第四節其他情形注銷   第五十二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戶主、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宣告失蹤(死亡)判決書申報。   第五十三條公民有重復(虛假)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保留合法、注銷非法”的原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注銷公民非法取得的戶口,出具注銷重復(虛假)戶口通知書。   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或者無法聯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重復(虛假)戶口。   第五十四條 公民弄虛作假非法遷移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關于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6〕360號)辦理。 點擊下頁分享更多 山東省戶籍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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