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籌備組職責終止)
籌備組應當于業主大會依法設立或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完成之日起10日內,將業主名冊、業主大會會議資料等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其職責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帳戶設立)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其工作經費帳戶依法設立之日起10日內,將帳戶情況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約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網絡投票、手機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網絡投票、手機短信投票等形式的,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委員會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地址、網絡聯系方式、聯系電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二)發布會議公告;
(三)征詢意見、投票表決;
(四)依據統計結果作出決定并公告。
業主推選代表參加以集體討論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于參加會議前,就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意見;業主大會會議需投票表決的事項,經業主本人簽署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后,由業主代表在會議中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九條 (公示)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建筑區劃顯著位置公告30日,并以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方式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依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特殊情形規定)
業主委員會未能換屆產生或者其委員集體辭職、未能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職,導致業主大會會議不能召開的,業主可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小組)
建筑區劃內設立業主小組的,業主小組應當參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法定職責。業主小組召集人一般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擔任。
業主小組依法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認為業主小組的決定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應當在其認為有抵觸之日起3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設立備案)
備案單位收到業主委員會報送的業主大會設立事項備案資料,驗證資料齊全后,應當在業主大會設立事項登記表上簽署資料收訖。
業主大會設立事項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由業主委員會保存,一份留備案單位存檔。
第二十三條 (選聘準備)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做好以下準備:
(一)查驗物業共有部分檔案與實際狀況;
(二)根據建筑區劃的物業類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配置和物業使用性質的不同,擬訂供業主選擇的物業公共服務事項及其質量、物業服務企業的資信、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服務期限等物業服務需求方案;
(三)根據物業服務需求方案和當前本地行業內平均人工、材料、能源等費用水平,擬訂相應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分擔標準;
(四)根據建筑區劃的物業管理實際,擬訂選聘方式及其費用數額等的建議方案;
(五)提出由代理機構或業主委員會作為具體實施者的建議方案;
(六)分別制作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的表決票;
(七)與原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辦理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檔案及物業服務檔案、酬金制計費方式的財務檔案等的交接手續和共有部分的查驗手續,并制定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后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駐前的臨時管理措施。
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做好前款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收益分配與限制)
管理規約應當對依法利用建筑區劃共有部分經營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項目、比例、使用等作出約定。
依法利用建筑區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或者相關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共有;并經建筑區劃內或者相關建筑物內雙過半數的業主通過后,可以按照下列范圍使用:
(一)補充相應的專項維修資金;
(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小組會議;
(三)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四)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彌補相應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不足;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的方式。
依法利用建筑區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或者相關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業主所得收益用于補充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小組應當按規定將相應資金交存于所在建筑區劃的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帳戶中。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建筑區劃共有部分年度經營收益情況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方式通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印章刻制)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依法刻制業主大會及其財務專用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并于刻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印模,并函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檔案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下列屬于建筑區劃內業主共同所有的檔案資料編號造冊,并指定專人管理:
(一)建筑區劃內的物業資料;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及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備案材料和本建筑區劃內其他有關制度;
(五)專項維修資金、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及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六)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印章使用登記、財務會計等檔案;
(七)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業主建議及意見;
(八)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九)公告、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資料;
(十)其他有關材料。
因建筑區劃調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解散前將檔案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大會指定的機構暫為代管,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條 (滿意度調查)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使用相關示范文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業主大會活動規則》及本細則等相關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約定,進行活動、開展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協會可以定期組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履職滿意度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建筑區劃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不移交資料的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按規定移交相關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或者由業主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機關)
本細則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