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原則為一年。
因傷病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因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學校核實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須提前15個工作日,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原因,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學生的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休學期三個月內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六章 退學、注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同一年級已連續留級2次后仍不能達到升級要求或在高中階段已留級達3次后仍達不到升級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的;
(三)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四)學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五)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
(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學習的。
第二十八條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退學。
符合退學條件,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退學應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第七章 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范,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即可升級。
學生轉學、借讀,在原?;蚪枳x學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和原學籍注冊校核實后,可予以認定。
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特別優秀,已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可以跳級學習。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跳級應在高一學年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留級。
第三十三條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可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并張榜公示。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如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后未獲同意而缺勤的,按曠課處理,學校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其家長。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家長了解情況,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并幫助改正。
第三十五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協同家長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開除學生學籍。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