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仍然有效,該法規定:“適用同等效力級別的文件時,新法優于舊法;名詞解釋勞動保險-1/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勞動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52年頒布。規定了城鎮企業職工應享受的項目、待遇標準、資金來源和管理制度以及福利待遇,是新中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員工,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勞動保險 fund支付的喪葬補助金,數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此外,在勞動保險 fund項下,根據供養直系親屬人數,支付給供養直系親屬的救助金金額為死者六至十二個月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1/第十四條關于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1。職工因工死亡,由行政部門或企業用人單位支付喪葬費,數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三個月平均工資;此外,在勞動保險 fund項下,根據被贍養直系親屬人數,按月支付被贍養直系親屬撫恤金,金額為死者工資的25%至50%,直至被贍養人喪失贍養條件。
這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原因:1。“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國務院修訂發布)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伙食費和醫療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負擔。這個條例,作為國內第一個保險條例,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員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目前這個條例還沒有明確宣布無效。2.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藥費、藥費、醫差旅費全額報銷。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例只規定了符合目錄所需費用由工傷基金支付,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費用由誰承擔。所以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法律漏洞。
3、社會保_法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全文、要旨及解讀,以加深對《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本條是關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解釋和理解1。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根據本條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1.法定退休年齡所謂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而辭去工作。
4、南昌市職工社會保險 條例(1997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本市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保障退休、失業、工傷、患病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工社會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擔的原則,并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工社會保險,是指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下列從業人員(含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用人單位: (一)中央、省、市、縣(區)所屬企業、街道企業的從業人員及其用人單位;(二)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三)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用人單位的中方員工;(四)非金融機構及其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五)勞務輸出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勞動保險法實施細則易發通的回答:勞動保險 條例修訂實施細則草案(1953年)已被修訂的函(頒布日期:1994年11月22日,施行日期:1994年11月22日)提出修改和廢止國務院勞動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仍然有效,該法規定:“適用同等效力級別的文件時,新法優于舊法;
6、名詞解釋《 勞動保險 條例》勞動保險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52年頒布的修正案規定,城鎮企業職工享受。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勞動保險-1/(以下簡稱勞動保險 條例)第二條A款中“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規定是指廠礦企業職工人數。
7、 勞動保險 條例是否廢止易發通的回答:勞動保險 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953年)已由國務院提出修改和廢止勞動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函(頒布日期:1994年11月22日施行日期:1994年11月22日)修訂。《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仍然有效,該法規定:“適用同等效力級別的文件時,新法優于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