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應該強制,而是應當立法,遛狗不牽繩,不給狗戴嘴套,沒有出事的話,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傊?,遛狗不拴繩不僅屬于違法行為會受到罰款處理,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遛狗不牽繩違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1、出門遛狗不牽繩,這違法嗎?為什么?不牽繩會如何處罰?
是的遛狗不牽繩違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縣級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怎么解決遛狗不牽繩的問題?是不是也應該強制戴嘴套?
不是應該強制,而是應當立法,遛狗不牽繩,不給狗戴嘴套,沒有出事的話,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外出遛狗的人,若是沒有做到遛狗牽繩、戴嘴套,一旦狗咬人,不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當追究遛狗人和狗主人的刑事責任,被咬者不負任何責任,因為,被咬的人,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很有可能在幾個月后,或幾年后,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又因為不牽繩、不戴嘴套外出遛狗,本來就已經給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威脅,而這種潛在的威脅,狗主人和外出遛狗人,本來是可以預見、可以預先做防護措施的。
沒有作為或抱著僥幸心理不愿作為,屬于主觀上漠視他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屬于主觀上的一種對他人的故意侵犯,一旦造成傷人惡果,屬于主觀上的放任惡果的發生,是放縱行為,這其實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他人罪。這里請注意,遛狗人和狗主人,有時很可能不是同一人,比如狗主是有錢人,而遛狗者,則很可能是受雇于人的遛狗職業人,
3、據《湖北日報》報道,武漢遛狗不掛犬牌、不系束犬鏈、不戴嘴套最高罰1000,你怎么看?
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禁止養狗(非烈性的小型寵物狗)不現實的情況下,規范養狗就顯得十分必要。幾十年來,愈演愈烈的養狗之風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也說明規范人們的養狗行為不但是必要的,更是迫切的,誰來規范?事實證明,只靠養狗人顯然是不夠的,僅靠群眾和群眾組織自發約束之也效果有限。作為社會管理的一部分,文明規范養狗也要依法辦事,立法立規是第一步,由有關政府部門出面牽頭,帶領相關組織加強管理,規范養狗的事才能真正行之有效,
目前,許多地方的城市人大和政府相繼出臺了規范養狗的法律法規(條例),這是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應廣大群眾要求,順應民意,有所作為的表現(有人說早該如此)。我們當然拍手叫好,
雖然也許還有部分內容不那么完善,但這完全可以在今后實際中繼續修改完善。有了這些地方性的法規條例,就可以在規范養狗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處理不文明不規范養狗的事也有了管理的主體和責任單位,一些部門和組織對此不管不問、推三擋四的事就會基本消除,其實,國家和許多地方過去也有關于養狗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上的規定,雖然有些粗略(不太具體明確),但不能說沒有這方面的“規矩”,之所以在后來養狗成風的現實面前沒有什么管理成效,一是養狗的人越來越多,僅僅靠他們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就不現實,二是面對大量不文明不規范養狗行為,有關執法和管理部門主體不具體明確,看上去可以管的部門不少,但誰主管?怎么管?卻無太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