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司因外力因素或條件,導致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也就是裁員不是公司本意,而是受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造成公司裁員。三、公司裁員應承擔責任的法理依據,(1)、充分收集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證據材料,我的答案是作為一個有家庭而且在深圳待了10年的打工人,最近幾年都想過離開深圳,回老家算了,但是現實又是殘酷的。
1、最近大家在深圳找工作怎么樣?
我來談談現在深圳的一些情況。(只是基于我個人了解到的一些事情,不一定很全面)原來,這個時候都是企業到處都在大量招人的時候,無論是普工或者其他職員,現在呢,普工還能夠招人的少之又少。公告欄整個篇幅,估計超過百分之七十都是招臨時工,上面大概寫著14-18元一個小時不等的字樣。于是愿意去做的呢,就開始了打臨工的日子,
臨時工,沒有任何正式工的福利,干的活呢跟正式工的標準是完全一樣的。說句不好聽的,還需要擔心什么時候廠訂單少了,就是你要走人的時候了,為什么會出現這個模式?我想這也是在疫情持續的階段,大部分企業為了能夠少承擔一些人力成本,而且不會因為辭掉員工而產生糾紛的一種普遍做法。至于其他辦公室職位,我了解到的職員招聘,
許多人才網上面的招聘信息是少之又少。招聘職位跟往年相比預計十分之一都不到,而且,有一個現象,招聘信息常年掛著,要么是要求太高,要么是薪資太低,要么就地理位置太偏僻而招不到人,基本上人才網上面剩的基本上就是這類企業了。綜上,可以發現,今年就業形式多么艱難!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擺地攤的人陸續在增多了,都是為了生活了。
2、深圳這一波疫情過后大家會不會離開深圳工作?
我的答案是作為一個有家庭而且在深圳待了10年的打工人,最近幾年都想過離開深圳,回老家算了,但是現實又是殘酷的:如果離開深圳去一個陌生的城市重新開始,而且還有個家庭,太難了,一切得從0開始,對于普通人來說太難了,而回老家的話,就業機會又太少,自己創業,這幾年又沒存到多少錢,離開深圳對我來說真的太難了,真的太難了,
3、在深圳上班22個月被裁員,可以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的程序不違法,只要額外多發你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如果程序違法,需要補償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程序違法,主要是勞動合同法里規定,當企業因經營等原因需要裁員等變更勞動者勞動條件時,需要通過工會協商,并進行公示,才可以實施,但在實際工作中這點很難做到,所以一旦勞動者維權,到了仲裁或法院,仲裁員和法官的依據就一條,勞動者知不知道?如果知道,比如有勞動者對公示文件的簽字,或協議同意用人單位的做法,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勞動者簽了字,基本就是合法的裁員,法官肯定駁回勞動者請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4、深圳公司要裁員但又不出辭退的文件,找我談了幾次不按勞動法賠償,我該怎么應對?
你這個問題說得不夠清楚明白,因此你的這個問題我只有分情況解釋,然后你自己根據解答來對照決策,一、公司裁員情況分兩種。①、公司因外力因素或條件,導致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也就是裁員不是公司本意,而是受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造成公司裁員,②公司為了節約勞動成本,而采取的一種主動裁員行為,也就是裁員是公司主動作出的決策,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而作出的一種行為。
二、公司裁員行為應承擔的責任,①、如果是第一條中的①種情況,公司不違法,但公司應該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金!②、如果是第一條中的②種情況,則公司明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應該支付你2倍的賠償金。三、公司裁員應承擔責任的法理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司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按每滿年2倍月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不足半年計1個月的月工資,超出半年計2個月的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