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問題1、排他性。《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明確了物權具有“排他”屬性,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這是法律的強行規定。例如:我的一個手表,我可以自己占有、使用、租憑,他人不得干涉我對自己財物的合法使用,這就是排他性。2、優先效力。是指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例如:我將手表賣給甲,甲付款后,在我交付手表前我反悔了不愿意將手表出賣,這時我對手表的物權優先于對甲的債權。即我可以不賣手表給甲,當然,需要對甲承擔違約責任。3、追及效力。追及效力主要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人轉讓給第三人...
更新時間:2023-03-12標簽: 物權效力物權效力問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