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決定1997一、將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和區(qū)、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以下統(tǒng)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qū)(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xù),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三)...
更新時間:2023-01-27標簽: 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規(guī)范試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