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勞動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與勞動用人單位就變更勞動未達成協議,第-2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或者支付勞動額外一個月,合同法第四十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Law是舊法,勞動合同法是新法,如果兩個法律的規定不...
更新時間:2023-03-29標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勞動合同法履行合同 全文閱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四十條,你說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而不是勞動...
更新時間:2023-03-11標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