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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7 18:55:34 編輯:太原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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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

先責令限期更換或修復,應該在檢查到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后,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不予處罰.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恢復正常,就可以處以罰款及按24小時征收水資源費按柔性執法來說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

2,取水許可證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申請資料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務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后受理。第二步:市水務局安排人員現場勘查,核準鑿井數、取水時段和取水量。第三步:承諾時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核發《取水許可證》。【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取水許可證辦理流程

3,取水養魚許可怎么寫

取水許可制是指在國家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的一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取水養魚許可怎么寫

4,辦理取水許可的條件 3個方面需要了解

1、受理對象:1、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萬m3以上的; 2、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 m3以上的;3、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的;4、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m3以上的;5、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 2、取水許可申請:單位或個人擬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且建設項目通過水資源論證的,即可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即可開工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3、取水許可證申領:取水工程或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即可申領取水許可證。

5,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如何執行處罰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總則 第二條第二款 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你孩子有可能趕不上了,不過孩子高考時會有些優惠政策吧!

6,取水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請人持申請資料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務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后受理。第二步:市水務局安排人員現場勘查,核準鑿井數、取水時段和取水量。第三步:承諾時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取水許可申請書中的退水量怎么填

根據水利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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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拓展資料:取水許可證辦理流程?第一步:申請人持申請資料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務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后受理。第二步:市水務局安排人員現場勘查,核準鑿井數、取水時段和取水量。第三步:承諾時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9,西安取水許可怎么辦理

辦理流程: 第一步:建設單位提交取水申請書。 第二步:建設單位到中介機構編制水資源論證書(表),經專家評審后,是否同意取水由市水利局進行批復。不同意取水的終止建設項目,同意取水的開工建設項目取水設施。 第三步:項目建成后,工作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項目取水水源、設施及取水計量設施。 第四步:根據取水水源確定是項目取水否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填寫取水許可申請表。 第五步:印發取水許可證 審批所需資料: 1取水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 2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3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4、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10,去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證要做水質監測嗎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 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第二十三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退水水質肯定是要監測的。
正常不用做水質監測,水質監測是根據自己的取水用途自己確定需不需要,
似乎是需要做水質監測的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11,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的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第四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三)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環境保護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可以根據實施情況規定具體的取水順序。第六條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全國和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第七條地下水取水許可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并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還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格超采區取水。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城市規劃區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二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申請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水工程、機械提水設施設計所規定的取水量。第十三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取水許可申請書;(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四)申請理由;(五)水源及取水地點;(六)取水方式;(七)節水措施;(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時,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地下水的許可申請可以授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需要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第十七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后,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后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第十八條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載入取水許可登記薄,定期公告。第十九條下列取水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國際河流,國境邊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二)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限額以上的取水;(四)由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除外。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條對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準時,申請人認為取水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行水源的;(四)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五)出現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第二十二條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點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二十三條對水耗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水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進或者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人同政府批準,可以根據規定的用水標準核減其取水量。《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該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造成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予吊銷取水許可證。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準,需吊銷取水許可證的,必須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距期滿九十日前向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第二十七條持證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持證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計劃,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個月份報送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同時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持證人應當裝置計量設施,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持證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依照規定取水的;(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裝置計量設施的;(三)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四)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五)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達售的。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停止取水。第三十條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取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領取取水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登記工作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取水登記規則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制定。第三十四條取水許可證及取水許可申請書和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發放取水許可證。只準收取工本費。第三十五條水資源豐沛的地區省級人同政府征得國務院水行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劃定暫不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范圍。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是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有具體的規范。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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