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戶籍:
(一)收養人有本市戶籍;(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并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條 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戶籍:(一)參軍復退回本市;(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肄業、退學、休學回本市;(三)刑滿釋放回到本市;(四)持戶籍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籍后又重新出現。
第十一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本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類政策性入戶人員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家庭團聚類、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回國(入境)定居類4類準入人員,由本人直接向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中回國(入境)定居類中的華僑,由本人向僑務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二)學生入戶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辦。(三)安置入戶類人員,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后,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市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由接收單位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辦;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辦;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申辦。(四)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符合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準入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部門批準后,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入戶申請,審核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辦單位或申辦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六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政策性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學生集體戶口人員不可申請家庭團聚類入戶,結束學業后,須按有關規定將戶籍及時遷出本市。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僑務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辦理指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31號)同時廢止。
6. 廣州入戶條件最新政策2020
廣州買房不可以入戶。
二、廣州入戶的條件是:
(1)年齡50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2)研究生學歷并有博士學位的年齡45周歲以下的人才。
(3)研究生學歷并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4)年齡在40周歲以下,出國留學并在國外取得經教育部認證的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5)本科以上學歷,同時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職稱,年齡在35周歲以下。(8)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