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政策法規、執法程序、行政審批等信息的,都可以撥打12345進行咨詢...不讓孩子報告孩子出行軌跡,按章辦事如實申報就呲兒孩子一頓怎么辦...,感覺這樣的人小聰明太多,其實報了也沒什么,就是掌握實情,他不報應該是想隱瞞如果風險地區,想減少麻煩,實際上是不負責任,心胸狹隘,處理這種情況還是先講道理,告訴他瞞報是不對的,報了會更好,如果還是不行,就告訴他瞞報也沒用,大數據都可以對比出來,一旦發展瞞報,要追究相應的責任,這些人投機取巧習慣了,真和他降規矩嚴肅起來,他還是會害怕的,如何理解做事有依據。
感覺這樣的人小聰明太多,其實報了也沒什么,就是掌握實情,他不報應該是想隱瞞如果風險地區,想減少麻煩,實際上是不負責任,心胸狹隘,處理這種情況還是先講道理,告訴他瞞報是不對的,報了會更好,如果還是不行,就告訴他瞞報也沒用,大數據都可以對比出來,一旦發展瞞報,要追究相應的責任,這些人投機取巧習慣了,真和他降規矩嚴肅起來,他還是會害怕的
12345可受理對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事業、農村工作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或訴求。12345熱線按照“應合必合、應接必接”的原則,分類整合各級各部門設立的面向公眾提供業務查詢、咨詢、投訴、求助、公共服務、意見建議征集、等非緊急類政務熱線。涉及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政策法規、執法程序、行政審批等信息的,都可以撥打12345進行咨詢
樓上所言:“標準強調凡做過的事情(開展過的質量活動)都必須有記錄(證據),這叫“有據可查”。”------本人認為此乃誤導!標準要求的記錄共有22種,并不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記錄!!!實踐中我發現很多相關人士均有此誤解,在內審,廠檢的時候通常搬照人家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問人家要記錄。對此本人的理解是:1.標準明確要求形成記錄的必須提供記錄;2.公司有關文件規定須進行記錄的,應按文件要求記錄;3.標準沒有要求,公司文件也沒有要求記錄的,可以不提供記錄。例:內部溝通,若是采用口頭形式,自然沒有記錄。那么,又如何體現內部溝通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呢?實踐中應當這樣操作,若審核時沒有發現不符合的證據,則應判定符合,不能所有條款均要別人出示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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