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制定本規定,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位授予單位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第三條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待遇,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
不需要開具證明,只需要在Xuexin.com上查找并打印出來即可。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普通高等教育文憑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和其他實施研究生教育的機構(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或者學校)對學生的受教育程度頒發的證書。第三條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待遇。延伸信息:《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第七條。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位授予單位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學位授予信息的數據結構和相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信息采集范圍,采集學位授予信息并報送省級學位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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