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分工的基礎上,必須以適當的方式明確每個人的責任,這是因為分工一般只是在形式上劃分工作范圍,至于工作的數量、質量、完成時間、效益等要求,分工本身并不能完全體現,在權責明確中已經明確了要明確責任,產權人權益的明確客觀上產生了相互制衡相應責任的必要性,總的來說,分工是明確的,責任也會明確。
為了做到權責明確,首先,產權人的權力要到位。權力的行使要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既要做到權責一致,又要做到權力有限。其次,業主的利益應該是明確的。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通過合同等方式事先明確產權各方應當獲得的利益,使各種職權主體知道在產權運行過程中應當獲得的利益。第三,應落實業主的責任。在權責明確中已經明確了要明確責任,產權人權益的明確客觀上產生了相互制衡相應責任的必要性。這里的責任既包括出資人的責任,也包括行使經營權的經營者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總的來說,分工是明確的,責任也會明確。但實際上,兩者的對應關系并沒有那么簡單。這是因為分工一般只是在形式上劃分工作范圍,至于工作的數量、質量、完成時間、效益等要求,分工本身并不能完全體現。因此,在分工的基礎上,必須以適當的方式明確每個人的責任。(1)責任的界限應該明確;(2)職責應包括橫向聯系的內容;(3)責任必須落實到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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