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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否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18:34:53 編輯:深圳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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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否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以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在相關部門依法征收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后,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辦法》及細則的規定代為收取。房地產登記機構的代收費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或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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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公司逾期繳稅每天罰款多少

深圳: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文件,對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做出具體規范。   文件規定,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文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編輯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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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深圳戶口和非深圳戶口退休的問題

1.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在深圳累積交滿15年的社保則可在深圳按月領取退休金.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只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其中一次性生活費的標準是:本市戶籍員工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本市戶籍員工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深圳退休人員在深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同時還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中本市戶籍退休員工退休后由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按其月基本養老金,繳納綜合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員工退休后由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為其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2.48歲了一般很難按招調工形式入戶深圳.即使入戶了,你以前非深戶交的社保是不計算工齡的(交費年限和工齡都清零,只剩金額在帳戶里),所以如故你是想轉入深戶領退休金的話那就沒有必要了.
1、已在深圳交滿15年以上的連續社保退休后的待遇,深戶和非深戶是不一樣的!因為繳納比例不同,領取養老金也不同。2、現年將近48歲有無必要花幾萬入深戶要看你有何目的,如為了小孩子上學或者其他,看看你的目的和你的投入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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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宇買賣細則

不太清楚。。。。不過你可以去愛財部落問問看那邊的高手,。。看有人知道哇
房地產買賣的基本流程1. 商品房預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一般流程為:第一步,預購人通過中介、媒體等渠道尋找中意樓盤;第二步,預購人查詢該樓盤的基本情況;第三步,預購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四步,辦理預售合同文本登記備案;第五步,商品房竣工后,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交付房屋;第六步,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第七步,辦理交易過戶、登記領證手續。2.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基本流程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一般流程為:第一步,預購人將經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通過中介等渠道尋找受讓人;第二步,簽訂預售合同權益轉讓書;第三步,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備案。3. 房屋在建工程轉讓基本流程在建工程轉讓的一般流程為:第一步,房屋在建工程權利人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在建工程轉讓申請;第二步,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批復;第三步,轉讓雙方簽訂在建工程轉讓合同;4. 商品房銷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銷售的一般流程為:第一步,購房人通過中介、媒體等渠道尋找中意樓盤;第二步,購房人查詢該樓盤的基本情況; 第三步,購房人與商品房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步,交易過戶登記。5. 二手房買賣基本流程二手房買賣的一般流程:第一步,購房人或賣方人通過中介、媒體等渠道尋找交易對象;第二步,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步,交易過戶登記。(二)房地產交換基本流程第一步,換房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等渠道尋找房源;第二步,交換雙方簽訂公(私)有住房差價換房合同;第三步,到房地產登記機構進行換房合同登記備案和審核第四步,交換雙方支付差價款和相關稅費;第五步,產權交易過戶或辦理公房租賃變更手續,領取房地產權證或公房租賃證。

5,共有產權房申請方法

我把共有產權房的申請及相關知識點一起給你吧,但每個城市政策不一樣。我給你的是北京市的,供你參考一、購買資格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二是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2)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等拆除的。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房屋。二、住房規劃設計標準和戶型標準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標準和戶型標準按照《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規定執行。城六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高于2.8,層高不低于2.8米,套型總建筑面積最大90平方米;其他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高于2.5,層高不低于2.9米,套型總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設總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準高于技術導則標準的,按承諾標準進行方案審查和日常監督。三、配售及申請流程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和配售采取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網上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項目規劃方案復函后,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開通網上申購的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開通網上申購并發布項目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于15日。(2)網上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內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在線填寫《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項目公告,準備相關證明材料。(3)聯網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建設委(房管局)申請復核。四、銷售定價及個人產權份額比例確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并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銷售均價在土地供應文件中予以明確。開發建設單位依據銷售均價,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價格浮動范圍為±5%。購房人產權份額,參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五、使用管理規定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和同住人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房屋銷售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超過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六、上市交易管理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1、購房人應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轉讓申請,明確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2、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可在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信息,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七、處罰措施違反《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相關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處理:(一)已取得資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取消其購買資格;(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三)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機構責令其騰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住房騰退給代持機構后,由代持機構退回購房款。
1、該政策是在經適房及商品房之間很好的補充,北京經適房只針對取得戶口滿三年的購房者,而本次新政規定不低于30%的房源面向非戶籍。 2、購房成本直接降低,并限制5年內不得轉讓,加上政府控制,杜絕利用共有產權住房投機倒把,應了“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3、該政策有望全國推廣,如果產權比例可按情況調節,有可能逐漸取代經適房,但很難顛覆商品房市場。 4、政策雖好,但是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為單獨劃分,能不能保證供應量才是核心重點。 這是繼鼓勵租房、為租賃住房提供建設用地之后,北京樓市又有新動作。 那么問題來了,何為共有產權住房?誰可申購?如何申請?價格怎么定?可否轉讓出租?小編對此一一梳理。 共有產權政策答疑二十問 1、什么是共有產權房?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其實就是買房人與政府共有房屋產權。 簡單說就是政府和產權人各持一定的產權比例,但使用權屬于購房人,這樣購房人就可以通過相對較少的資金獲得使用權和一定比例的產權。 2、共有產權房價格如何? “銷售均價在土地供應文件中予以明確。”這一點極為重要,開發建設單位在拿地的時候就已經確定了房子的價格。 而土地出讓,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 “綜合招標”等多種方式,遵循競爭、擇優、公平的原則優選建設單位,并實行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承諾制。 當然,政府將對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價格的確定,具體遵循下面的原則。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并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開發建設單位依據銷售均價,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價格浮動范圍為±5%。” 3、什么人能申購?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人士須年滿30周歲; 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購條件,家庭成員名下無房。 4、什么人不能申購? 1. 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也就是說已經有房的家庭。 2. 申請家庭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 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 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5、什么人能優先申購? 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 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6、房子能賣嗎? 不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 滿5年,購房人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轉讓對象仍需符合購買條件。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 滿5年,購房人也可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后獲得商品住房產權。(再出售就不會受到限制) 7、房子能租嗎? 允許,租金和代持機構分配。而且租賃只能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房屋租賃信息。 8、“二手”共有產權房誰能買? 代持機構、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5年之內不許賣,持有滿5年的,同等價格下代持機構優先買;也可以按原有比例賣給有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還可以轉成商品房銷售給代持機構分成;滿5年后也可以買了政府份額后變成商品房。 9、自住房怎么辦? 自住房將被新的共有產權住房替代。 原有的老自住房還是會執行老辦法;今后新入市銷售的項目,包括目前尚未搖號的朝陽區錦都家園自住房項目,也將執行新的共有產權住房規定。特別說明,朝陽區錦都家園將執行按老辦法審核條件,將來銷售的時候簽訂新版合同,按照新辦法管理。 10、會不會很偏遠? 城六區新建項目套型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90平方米;其他區新建項目套型總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設總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充分考慮兩孩及適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為主,嚴格控制套型總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共有產權住房城六區層高不應低于2.8米,其他區不應低于2.9米。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應優先選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條件齊全的區域,應與公交系統或軌道交通網絡緊密銜接。 11、產權分配比例如何? 參照項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價格比例。 產權一分為二后,購買者最關心的問題首先是能分到多少份額?是自主選定,還是按房屋售價各有不同。 針對購房人產權份額,《辦法》意見稿要求參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這句話怎么理解呢?假設,周邊房價是60000元/平,共有產權住房低一些是50000元/平,一套90平米的房子,購房者全款需要450萬元。購房者獲取的產權份額為50000/60000≈83.33%,代持機構持有的份額約為16.67%。 如果共有產權住房的價格被確定為30000元/平,那么購房者僅需支付270萬元,獲得房屋產權50%的份額。 12、哪里負責搖號?哪里申請? 首先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在線申請,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進入到搖號配售、順序選房和購房確認的環節。 13、物業費、暖氣費等誰承擔? 物業費和公維,再加上暖氣費之類,共有產權雙方誰住房誰承擔,也就是購房人承擔。 14、棄購或弄虛作假的處罰措施? 棄購行為發生兩次以上,3年內不能再申請。弄虛作假者,10年禁止申請保障房和政策房。 此次共有產權住房還納入了信用管理。申請人、購房人、同住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行政處理決定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15、有何亮點? 第一,職住平衡; 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共有產權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第二,“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第三,實現網上申請; 第四,規范退出機制。 16、未來一段時間的供應規模? 已有自住房體量約700余萬平方米,可供應8萬多套共有產權房,未來還將配建。 共有產權住房用地會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17、先住了公租房、公有住房的怎么申請? 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18、和自住房的不同? 2017年8月3日后,自住房將被新的共有產權住房替代。 19、出租的租金怎么分? 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購房人與代持機構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舉個例子,購房人產權份額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為4000元,那么每月購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應是3000元。 注意: 1、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2、中介不能代理共有產權房的出租出售 20、哪些房子可能受影響? 1、剛需型住房價格會比較便宜 長期來看,100平米以下的,或者90/70政策下的剛需型住房價格會受到共有產權房的影響。其價格會受到抑制,為剛需人群提供價格比較便宜的房子。 2、純商品房高端化趨勢繼續 “大戶型、高總價”面向終極改善人群的房子比較多,而面向初次改善置業需求的會比較少。加之,改善置業的貸款門檻提高很多(一般都為二套房貸,首付要80%),會導致這部分改善需求被抑制。

6,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新三板法律法規綜合類(18部)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0.10關于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0.11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0.12關于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0.1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0.14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0.15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0.16關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0.18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一、掛牌相關(14部)(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1.1.6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準入有關事項的公告(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三)模板文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1.3.2xx證券公司關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于已掛牌公司)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1.3.5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書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于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四、優先股相關(5部)4.1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4.5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五、收購相關(2部)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6.4關于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6.5關于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8.3買賣掛牌公司委托代理協議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9.2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9.13關于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準備工作的通知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10.4關于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托協議書》參考文本十一、其他(7部)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11.3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11.5關于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規則第三節關聯交易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回避制度。第三十四條對于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掛牌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公司法》2012年修訂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12.30修訂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關聯方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該企業的母公司。該企業的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第三章關聯方交易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擔保。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租賃。代理。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文章TAG: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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