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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皮膚測試儀,那里有做皮指紋測試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25 05:43:29 編輯:東莞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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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里有做皮指紋測試

長安智穎大腦科學培育中心有呀,而且那套指紋測試還拿了美國專利的哦。需要可以打電話0769-81668305
深圳沙井鎮這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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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穿戴設備的基礎材料是什么

你是說外殼材料吧?因為和皮膚接觸,為避免過敏,通常是硅膠質地(手環類)也偶有不銹鋼的(指環類)內部都是電路板、電池、液晶顯示屏(或OLED顯示屏)
什么是穿戴設備啊
TPE材料。現在大多數采用TPE,通過皮膚過敏性測試,東莞塑伯的可穿戴設備材料性能不錯,你可以看看
你是說智能首飾的里外的材料吧?我說知道的那個叫MT智能首飾宣傳材料上寫到主體部分的材質有925銀、316L鋼、18K金電鍍層,鑲嵌的部分有幻彩海水貝殼、黑瑪瑙、白瑪瑙等。首飾都可以緊貼皮膚佩戴,不會引起皮膚過敏。不過具體的我覺得還是得去百度一下看詳細的資料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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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醫生面膜有熒光劑嗎

祛痘產品的效果都是不明顯的,因為痘痘一般是由于皮膚角化過度造成栓塞,皮脂排泄障礙所致的毛囊皮脂腺慢性炎癥,好發于面部和胸背部,有黑頭粉刺,丘疹,膿皰,結節及囊腫等多種表現形式.其發病機理尚不十分明了.可能與體內性激素,內分泌,皮脂腺,毛囊內微生物等因素有關.建議考慮采用激光來祛痘,效果良好。激光祛痘就是使用特定波長的激光,對抑制痤瘡賴以產生的過多皮脂,殺死導致痤瘡的多種細菌,具有很強的功效,從而使新生的小痘痘及時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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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最重要,熒光劑是致癌物質,有無熒光劑,不過用檢測儀測試下最安全。根據蘭禾口罩實驗室提供的測試結果建議:用紫外線熒光檢測燈照下,如發亮藍色光,都含熒光劑,如顯示為紫色光則不含。如含熒光劑,有增加肝臟負擔、造成溶血、細胞變異、延緩傷口愈合、降低人體免疫力等副作用,同時又是致癌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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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皮膚比較敏感有沒有人推薦下家用美容的產品或者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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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琳凱的產品可以幫助你的,你可以嘗試一下,肯定不會失望的
可以用玫琳凱的舒顏系列的產品,它是一種抗過敏皮膚用的!可以改善過敏膚質的喔!我是玫琳凱的美容老師,有問題可以直接找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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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靜電鞋和防靜電手環為啥要同時穿 既然手環也能將靜電導走防靜

手環、鞋都是為了減少靜電積累,并讓人體靜電導入大地。如果你一直坐在工作臺前操作,手環可以較好的防護,但你還有很多時間是不在工作臺前,你要移動,如果沒有防靜電鞋,你就會產生很多的靜電。如果你的手環進廠區時綜合測試儀測試還有效,在生產過程中手環失效(彎折壽命、接地線接觸不良等),那你每接觸到一個電子元件都可能損壞損傷它。
手環、鞋都是為了減少靜電積累,并讓人體靜電導入大地。一直坐在工作臺前操作,手環可以較好的防護,但你還有很多時間是不在工作臺上,走動的時候如果沒有東莞歌晟頤防靜電鞋你就會產生很多的靜電。如果你的手環進廠區時綜合測試儀測試還有效,在生產過程中手環會因彎折壽命、接地線接觸不良等失效,那你每接觸到一個電子元件都可能損壞損傷它。而東莞歌晟頤生產的防靜電鞋跟防靜電手環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回答追問:腳如果不穿防靜電鞋,在行走的過程中,會與地板產生摩擦,摩擦會起電。因些要穿防靜電鞋。靜電是無處不在的,所以除了地面、空間、桌臺面等環境,人體、元器件、周轉箱,文件夾紙張都要做防靜電處理。
如果需要站立工作及坐著工作,那么這兩個是一定需要的。因為坐著工作的時候腳很有可能會離開地面而起不到靜電安全釋放的作用。
首先,強烈不建議使用無線防靜電手腕帶,它的實際遠遠達不到理論效果。防靜電腳環,進一步保證腳部靜電有效釋放到防靜電地板,腳環主要兩部分,腳底接地和軟帶接觸皮膚,從穿法來看,腳環軟帶必須接觸皮膚,不能系在襪子外面或都不系,可以防止穿了不好的襪子,靜電不能通過防靜電鞋釋放。靜電是表面積累,尖端放電,單純的手或腳都不好,人體放電最經常的是指尖、毛發,所以防靜電帽也是很有必要的,不能留長發,帽子必須戴好,不允許頭發在帽外。

6,冷熱沖擊實驗標準有哪些

1、GJB 150-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2、GB 2423《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3、美軍標MIL-STD-810F《環境工程考慮和實驗室試驗》 常見的就是這三個 東莞科文儀器主要的也是這個三個
與人體冷熱感覺有關的天氣 人體冷熱感覺屬于觸覺問題。許多人習慣只以氣溫的高低作為推斷人體冷熱感覺(感覺溫度)的唯一標準,其實,人體的感覺溫度和實際氣溫有時相去甚遠。如:人們常說“熱在三伏”,但翻開氣象資料一看,多數地區的最高氣溫并不出現在三伏,而是在三伏前后,人們之所以感到三伏天最熱,是因為這時的“熱”加進了“濕”,是悶熱。人們還有這樣的體會,在旋轉的電風扇下,往往感覺到電風扇吹出的風是涼爽的,但拿一根溫度計放在電風扇前吹,就會發現溫度計的示溫并不下降,人感到涼爽是因為風改變了空氣濕度的緣故。夏天游泳后剛從水中上岸時感到涼爽,如果有風,甚至會冷得打顫。這些都說明大氣環境對人體的影響是綜合的。決定人體冷熱感覺的主要因素除溫度外,還有濕度和風力,這三者都不可忽視。空氣的濕度是表示空氣干濕程度的物理量,有兩種表示方式。一種是絕對濕度,用單位體積的空氣中所含水蒸汽的質量(或壓強)來表示,表示的是空氣中所含水蒸汽的多少。在某一溫度下,一定體積的空氣中能夠容納的水蒸汽的多少有一個最大的限度,達到這個限度,空氣中的水蒸汽便處于飽和狀態,這時的氣體叫飽和氣;另一種方式是相對濕度,用某溫度時空氣的絕對濕度跟同一溫度下飽和水蒸汽的密度(或壓強)的百分數比來表示,表示的是空氣里水蒸汽離飽和狀態的遠近程度。相對濕度越大,空氣里的水蒸汽就越接近飽和狀態,空氣中可供水蒸汽分子填充的“空位”就越少,蒸發也就越慢。濕度對人的冷熱感覺的影響,是由空氣的相對濕度決定的。天氣炎熱時,人體為了使體溫保持在37℃左右,就要不斷地向體外散發熱量,它主要是通過汗腺向體外分泌汗水,利用汗水蒸發吸收熱量,將熱量帶走。汗液的分子從汗液表面跑出來成為水蒸汽分子,如果人處在一個空氣相對靜止的環境中,這些水蒸汽分子就會滯留在人體皮膚附近,形成一個“保溫層”,“保溫層”中水蒸汽越來越接近飽和狀態(空氣相對濕度越來越大),結果汗水蒸發速度越來越慢,使人感到悶熱。這時如果有一股風吹來或打開電風扇,“保溫層”就會被吹走,人體周圍的空氣相對濕度將減少,汗水蒸發速度增大,使人有一個涼爽的感覺。

7,酒醉身亡參與者有責任嗎

參與者可以分擔一部分的民事責任,但酒醉身亡者自己要承擔大部分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他們應該預見到喝酒傷身,卻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是很難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的!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是很難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的!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或職業特點不適合喝酒,而違背其意愿強勸其喝酒,導致的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仍勸其共飲;或明知其酒后不能開車而放任或不加阻止其開車,所導致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分析勸酒、迫酒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勸酒、迫酒的具體情節。 (二)、共飲者醉后,酒友應承擔怎樣的法律義務 醉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那么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喝酒的義務呢?從共飲者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只有道德上的義務。那么,一旦其他人醉酒了,酒友不能一走了之,否則,導致的他人傷害則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醉酒者承擔的救護、救助義務應達到怎樣的程度?例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突發疾病的人送往醫院、診所;將一個醉酒且基本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送往其成人親屬照顧;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車、家門口等等,這些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如出現事故,不宜判決供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法官處理此類案件還要考慮到當地關于酒的民風民俗,才能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要件做出正確的判斷。【案例一】醉酒死亡 親屬狀告酒友 2008年2月25日,陳某灣在東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請朋友吃飯,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潤及古某媚的丈夫周某華。其中,周某華與周某潤是親戚關系,與陳某灣、莫某均是朋友關系,與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識。晚上約7時開始吃飯飲酒,約當晚9時結束,13人共飲了自帶的白酒9斤,大家飲的酒量比較均勻。晚宴結束時,其他幾人離席先走(有的去卡拉OK,有的回家),而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發現周某華醉酒了,便一同用車先送周某華到周某潤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華酒醒后再送周某華回家。 到周某潤家后,莫某均、周某潤將周某華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潤家休息的情況分別電話告知了周某華的父母和妻子。當晚約11點半,陳某灣、莫某均見周某華無異常,便回家了,由周某潤和其家人照料周某華。次日凌晨3時左右,周某潤發現周某華沒有了呼嚕聲,覺得有點不妥,便讓女兒打120、110并通知周某華的家人及陳某灣、莫某均。醫護人員趕到后,對周某華進行了搶救,然而周某華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驟停,于2008年2月26日4時30分經救治無效死亡。 在原審庭審中,古某媚、李某、周某田、周某欣主張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只是在周某華酒精中毒發生惡化之后才電話通知周某華家屬稱周某華酒精中毒,也沒盡到悉心照顧的義務,導致周某華錯過了搶救的時機。 原審法院認為,應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不能以醫生的標準來要求,否則對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而言是苛求和不公平的。周某華醉酒后熟睡并打著呼嚕,并無其他異常,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據此安頓其睡眠而不送去醫院,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和常理。周某潤憑熟睡中周某華呼嚕聲的停止,判斷周某華可能出了問題,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但此前作為普通人的是難以甚至無法預知周某華會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況且,周某潤在發覺周某華可能不妥后,及時告知周某華的家人并打120救助。因此,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 綜上所述,周某華醉酒后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過量飲酒造成的,是唯一的過錯方,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對周某華的死亡無過錯,因此,死者家屬要求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華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東莞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而作為周某華本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周某華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二】醉酒死亡引發民事賠償案 近來,因醉酒死亡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有發生。各方當事人對此類案件的看法、態度雖不盡相同,但賠償義務人無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相差甚遠。諸多新聞媒體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也給予高度關注,并引發了“面對醉酒者,我們怎么辦”的討論。最近,筆者承辦了一起以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為原告,以與死者薛某(系張某之夫)一同喝酒的劉某等六人為共同被告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該案現已塵埃落定,筆者作為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師,經過縝密的法律分析,成功的將訴狀中六名被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降低為承擔20%的次要責任。 一、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 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六人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左右,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與馬某(馬某、劉某、李某、容某、周某為同學關系)約好去某工廠附近的四川園林飯店吃飯。五人坐下后,薛某(男,四十歲,某工廠工人,系張某之夫,與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為同一車間,但吃飯前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五人與薛某不認識)也進入了該飯店,因薛某與常某相識,就和五被告坐在了一起,后馬某也趕來參加。七人開始吃飯并喝酒。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剩余六人繼續吃飯、喝酒,共計喝了叁瓶白酒,兩瓶啤酒,其中李某自己喝了兩瓶啤酒。二十一時許,周某結帳后與李某、常某一同離開飯店。十分鐘后劉某離開飯店。約五分鐘后馬某與薛某一同離開飯店。馬某發現薛某有些醉意,便建議薛某去工廠的單身宿舍休息,并叫來李某、周某一同扶薛某上樓到周某與常某的宿舍(324房間)。薛某上床后,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答“不喝”;常某又問他“你睡嗎?” 薛某答“睡吧”;常某又問他“脫衣服嗎?” 薛某答“不脫”。后薛某、周某睡了。薛某睡覺時一直打呼嚕。常某到半夜時才睡著。大約凌晨三時,周某、常某發現薛某頭部及上半身斜躺在地上,腳搭在床上,呼叫不應。周某立即撥打“120”并向車間領導進行匯報。薛某經“120”搶救無效死亡。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某市公安局出具了(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29號《關于薛某的尸體檢驗報告》:尸表檢驗,死者只穿蘭內褲。尸長165㎝,發育正常,營養中等,皮膚呈白色,黑發長8㎝,冷凍緩解尸體,中度腐敗。雙眼角膜渾濁,瞳孔不能透視,瞼球結膜蒼白,鼻孔有出血,左口角有血跡,耳無異常。左顳部有4×2.5㎝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左額部眉外上有0.5×0.5㎝表皮剝脫。尸表其余部分未見損傷。解剖檢驗,切開頭皮,頭皮下及雙側顳肌無出血,顱骨無骨折。切開腹腔,可見心肺表面有點狀出血,胃內有暗紅色稀粥樣胃內溶物,有酒味,腹腔及其它臟器肉眼觀未見明顯異常。取出舌、喉、氣管見喉頭粘膜明顯出血水腫,氣管內無異物。取心內血5ml備檢。理化檢驗,TXY-I酒精定量檢測儀檢驗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檢驗意見:1、根據死者左額、左顳及左耳后損傷的性狀、特征,符合鈍性外力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損傷輕微屬非致命傷。2、根據理化檢驗結果死者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說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飲酒。3、根據解剖檢驗見喉頭明顯充血水腫,結合心肺表面點狀出血等分析,薛某符合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4、建議進一步做病理檢驗(家屬不要求進一步做病理檢驗)。 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明知薛某已經嚴重醉酒,而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卻將其放到單身宿舍置之不理,從而導致薛某因醉酒致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六被告共同過失致人損害,造成薛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第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六人聚餐時并沒有主動約請薛某,薛某是碰巧遇上主動坐到六人的桌上的,六人也不好意思攆他走。席間大家都是自行倒酒,并沒有人勸酒,且在自己認為本人已經吃好喝好后自行離開。當馬某發現薛某喝酒過量后建議其到工廠宿舍休息,并與周某、李某將其扶到周某與常某的單身宿舍休息時,薛某的意識清楚。且馬某、李某、周某、常某當時也大量飲酒。在馬某、李某、周某、容某、劉某飯前與薛某不認識,薛某沒有告知其家庭住址,薛某妻子的電話關機的情況下,李某、周某、常某讓薛某在單身宿舍休息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善良照顧義務。第二、薛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的健康狀況有深刻的認識,薛某醉酒是自己貪酒造成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被告六人對其沒有進行照顧和看護的法定義務。第三、薛某的尸檢報告表明雖檢測到其生前曾大量飲酒,但在沒有明確薛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的情況下,薛某的死因不能確定,薛某生前飲酒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被告侵權證據不足。第四、薛某一夜未歸,其家屬沒有采取任何尋找措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所述,六被告對薛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薛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對于酒后猝死的嚴重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劉某等人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救治,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容某喝了一杯酒后即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作為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六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六名被告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筆者認為:根據案情,七人開始吃飯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判決容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人的行為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因果關系,是指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目前,關于因果關系存在兩種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學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又稱為狹義因果關系,它要求以哲學上嚴格意義的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行為的要件。由于互為因果關系的條件在現實中,很難窮盡,缺乏可操作性,且極易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侵權行為法的救濟的情況。故,專家、學者認為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學說是不符合法律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精神的。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其概括為一個三段論:“大前提:以行為時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此種行為能夠引起此種損害結果;小前提:現實中,此種行為已經引起了此種損害結果;結論:那么,此種行為為此種損害結果發生的適當條件。既然如此,此種行為與此種損害結果之間為有相當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大前提-從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可知大量飲酒能夠引起飲酒者死亡的后果;小前提-事實上,薛某大量飲酒后已經死亡;結論-薛某生前大量飲酒是導致其死亡的適當條件。因此,五被告與薛某一起飲酒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六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了薛某的死亡結果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因果關系。 2、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而且能夠預見行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險性,卻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心里現象。過失實質體現了行為人的自主參與,因而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里狀態,是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系中產生的注意義務,如司機、醫生等特定職業者的注意義務。我國民法學家佟柔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必須以行為人是否應當注意、能夠注意卻未注意為依據。由于時間、地點、條件的不同,客觀環境不斷發生變化,人們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在不斷變化。所以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應當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 筆者認為:首先,過失的判斷以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利益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注意義務存在的前提下,過失的判斷就應取決于注意的程度即違反注意義務。在作出具體判斷時,應結合行為人的年齡、職業、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的生理、精神狀態、以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等條件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判斷劉某等五人是否存在過失的主要條件(案件背景)因素有:①劉某等五人與薛某之間互不了解;②席間沒有人勸酒;③薛某飲酒的同時,劉某等五人也喝了酒;④被告馬某發現薛某醉酒時,在不知其家庭住址且與其家屬不能取得聯系并征得其同意得情況下,與周某、李某一起扶他到周某與常某合住的宿舍休息;⑤薛某睡前常某關切得詢問其“喝水嗎?”、“脫衣服嗎?”時,薛某明確答復了常某;⑥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入睡;⑦劉某、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⑧在發現薛某情況異常后,立即撥打“120”進行救治。筆者認為在綜合上述條件,由于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醫學知識是非常有限的,法官在判斷其五人對薛某的注意程度時的判斷標準不能以特殊注意義務即一個醫務人員通常情況下應具有的智識與經驗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即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常某等五人應該都知道酒精中毒可能會出現致人死亡的后果,在常某等五人沒有喝酒且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把一個因醉酒而神智不清或者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人交其看管,如果存在常某等五人應當預見到如不及時送醫院救治醉酒者可能死亡的后果而沒有預見到的條件;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但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醉酒的人睡一覺后即行恢復的情況,認為該醉酒者亦能自行恢復,不會發生醉酒者死亡的危害結果的條件下,導致醉酒者死亡,應該認定常某等五人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構成過失。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顯示,常某等五人當時也處于剛剛喝了酒的狀態,從公平角度講,法官在確認死者薛某酒后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下,亦應認定一同喝酒的常某等五人酒后也應存在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在此條件下,法官要作出正確的判斷不應以一個沒有喝酒的人通常情況下會如何作出判斷為標準,而應當考慮的是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會如何處理此事。會不會將另一個尚能表達明確其意思的醉酒者送往醫院救治,如果能,則常某等五人有過失,如果不能,則常某等五人無過失。筆者認為,事實上,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對另一個尚醉酒者的生理條件、健康狀況很難作出正確判斷應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結合本案,在死者薛某睡前,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回答“不喝,睡覺吧”。常某又問“脫衣服嗎?” 薛某回答“不脫。”之后,薛某入睡,打起呼嚕。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睡。至此,筆者認為,常某在酒后,在薛某入睡前,能對其關切的進行詢問,在得到薛某明確的回答且薛某已經入睡后其才睡覺,就已經盡到了一個善良之人的注意義務,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準則的,常某酒后能對薛某關注到這個程度已經足矣。因此,常某等五人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五被告對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因而可以認為五被告對于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也正是基于此判令醉酒致死的薛某承擔80%的主要責任,與其共同飲酒的五名被告承擔20%的次要責任。
bc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他們有無過錯。若bc對a一味勸酒,大飲豪飲,致使a酒醉身亡,他們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反,若他們知道a的酒量和當天飲酒情況,并未過份勸酒,甚至勸阻a再飲酒,而a酒興大發,狂喝濫飲而酒醉身亡,bc是沒有什么責任的。現在,bc對a家人作了適當賠償,應認為此事已經了結。
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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