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入戶手續及程序
(1)在社會人才集體戶申請入戶的人員,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①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②本人的戶口性質證明;③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④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明;⑤引資證明及與單位;⑥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⑦招聘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入戶人員,需持上述證明材料到重慶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填寫《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落戶申請表》和《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落戶協議書》,并由重慶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資格、證件審查,簽署意見后,交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受理后,在《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落戶申請表》的備注欄中簽章。
(3)我市主城區(指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高新區、北部新區、渝北區、巴南區)之間或本區、縣(自治縣、市)的人員,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所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后,直接辦理入戶手續,不再辦理《準遷證》。主城區(同上)外進入主城區(同上)或跨區、縣(自治縣、市)的人員,經落戶地派出所審查后,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簽發《準遷證》后,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中,系“五大生”就業后入社會人才集體戶的,應持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具的(以下簡稱入戶通知)、《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工作介紹信》(以下簡稱工作介紹信)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遷移證》、身份證等證件到遷入地按如下程序辦理入戶手續:
A
畢業后原戶口與接收單位系同一區縣(自治縣、市)或同屬近郊主城區(同上)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后,憑《入戶通知》、、《遷移證》直接入戶。
B
畢業生跨區縣(自治縣、市)遷移或進入主城區(同上)的,持相關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派出所審查后,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后簽發《準遷證》后,派出所憑《入戶通知》、和《準遷證》、《遷移證》入戶。
(4)農業戶口畢業生經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批準招收就業后,憑《入戶通知》、、戶口性質證明、學歷證明等證件,報接收單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簽發《準遷證》后,再到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非農業集體戶口,單位無集體戶的,在市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落社會人才集體戶。
五、科技人才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和回國留學以及從市外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戶。無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員,可在聘用單位所在地落社會人才集體戶。不愿隨遷戶口的,只在暫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登記,不再申辦《暫住證》,并免繳“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
2、入戶手續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戶的,申請遷入人員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①本人的戶口性質證明;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③相關學歷;④榮譽稱號;⑤享受政府津貼;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等相關證明證書手續材料,向其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簽發《準遷證》,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2)申請在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的,按照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手續程序辦理。
六、持“重慶市外來人才工作證”的外來人才,辦理戶口相關規定
凡持有《重慶市外來人才工作證》的外來人員,不愿遷移戶口的,可憑證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備案登記后,不再辦理《暫住證》,并免繳《暫住證》工本費和治安管理費;愿意遷來入戶的,按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辦理;在子女入學、入托時,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我市主城區內(指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高新區、北部新區、渝北區的龍溪鎮、巴南區的李家沱、土橋街道、南泉鎮、花溪鎮范圍)(下同)的外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未設立職工集體戶口的企業(單位)下列非農業戶口人員,因人事檔案無管理單位、無直系親屬投靠、無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會勞動力集體戶: